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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无人机出口管制公告 两家公司回应

  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无人机出口管制的两个公告。

  依据两则公告,我国分别对部分无人机专用发动机、重要载荷、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实施出口管制,对部分消费级无人机实施为期2年的临时出口管制;同时,禁止其他未列入管制的所有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军事目的。上述政策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日,商务部发言人表示,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近年来,无人机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宽,部分高规格高性能的民用无人机转用军事风险不断上升。中国作为无人机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决定适度扩大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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