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旅游休闲城市等级划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等级划分》),公开征求意见。《等级划分》明确,旅游休闲城市划分为2个等级,从高到低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省级旅游休闲城市。
《等级划分》明确了旅游休闲城市等级划分的必要条件和一般条件,适用于直辖市(建成区)或其下属区县、副省级城市(建成区)或其下属区县市、地级市或其下属区县市、县级市的旅游休闲城市等级划分。
据了解,《旅游休闲城市等级划分》为修订标准,将代替原有标准《旅游休闲示范城市》(LB/T 047—2015)。原有标准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并基于其评定了一批中国旅游休闲示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