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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人格权与保护财产权同样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了6起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这是继本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之后,再次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方面加以强调,这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和指引价值。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保护,明确了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人格权。当前,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对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充分认识侵权之易和维权之难。上述6起典型案件有两个特点: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化,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侵权方式多样化,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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