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形式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倍;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经审计认定的净资产的4倍。
11月1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形式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倍;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经审计认定的净资产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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