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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阳台或无防水要求房间改为厨卫 业主装修不可“任性”

  □杨帅

  据媒体报道,日前,《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例》,装修房屋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条例》禁止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可以预见的是,《条例》的实施,将对进一步规范房屋装修行为、更好保障房屋安全、减少房屋相邻权纠纷等起到积极作用。

  其实,早在2002年住建部出台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就明确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还提出了对违反规定的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本次《条例》再次从房屋安全管理的角度,重申了相关规定,并重点从七个方面进行了科学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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