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6月28日消息,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明确,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