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显示,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的执行期将至三年后,即2027年12月31日结束。
公告所称的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而持股期限则是指,个人取得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同时,根据公告,新三板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一年以内(含一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