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在贷款用途上,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