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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便利换入利率债的融资不占用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规模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换入的国债、互换央票再做明细要求,一是参与互换便利换入国债、互换央票、通过银行间市场的融资行为,不占用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规模,不计入债券交易正回购余额;二是参与互换便利换入的国债、互换央票,不纳入“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分子计算范围;开展相关自营投资、做市交易持有的权益类资产,不纳入“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分子计算范围;三是参与互换便利提交的质押资产,按照当前自营持仓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无需调整为“已冻结或质押”;四是自参与互换便利当月起可适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券商应当确保参与互换便利的过程中,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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