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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最新发布!涉及“关键少数” 券商人员管理持续规范

  12月20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明确要求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1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同时,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安排,压实经营机构聘任管理这些关键岗位人员的主体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对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和任职备案程序,意在强化经营机构人员管理,把好“关键少数”入口关。

  坚持专业门槛,董事长、总经理需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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