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发布第 25 号公告——《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提出: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发布第 25 号公告——《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提出: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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