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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 共8类尽职免责情形

  在经过前期试点后,12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称,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指导银行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汇发〔2024〕33号,以下简称《尽职免责规定》),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更好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所谓尽职免责,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职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尽职,是指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勤勉尽职,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尽职免责规定》共四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总则中明确适用范围、免责对象、责任界定和举证责任。明确免除的是银行可能承担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责任。银行申述提出尽职免责事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尽职免责的评议由全国及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负责组织。二是梳理形成8类尽职免责情形,并明确每类情形的基本内涵、适用条件,为执法评议提供标准。三是明确申述评议程序,包括银行发起申述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统称外汇局)审议后提交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进行组织评议等环节。其中,是否启动评议由外汇局集体审议决定,地市分局案件启动评议的审议工作由省级外汇检查部门归口管理。四是明确申述评议程序不计入行政处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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