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2月5日电(记者王子谦)海南省人民政府5日对外公布新近修订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进口车辆的资格门槛,明确了车辆、游艇营运标准和认定要求。
《管理办法》共6章54条,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共增加4条,主要对进口主体、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强化日常营运监管,严格处罚措施。
车辆方面,规定已取得有效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等相关经营许可或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车辆(均在本公司营运满3年以上)的,或承诺一次性进口不少于15辆“零关税”车辆的,可以进口“零关税”车辆。规定连续营运3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15辆营运3年以上车辆的,或一次性进口10辆以上“零关税”车辆的,可再次进口“零关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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