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公告内容:“3.1.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
更正为:“3.1.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更正。
原招标公告内容:“3.1.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
更正为:“3.1.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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