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526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