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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将延续优化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省基础研究工作座谈会议要求,深入实施“创新兴市”战略,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组建管理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3月28日,市科技局在五莲县组织召开全市重大科技创新

    记者27日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此次发布的多则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部署。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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