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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2022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批复我省景德镇、上饶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至此我省已有南昌、赣州、九江、景德镇、上饶5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规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结合之前我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一、公告的背景

2022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批复我省景德镇、上饶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至此我省已有南昌、赣州、九江、景德镇、上饶5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规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结合之前我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及部分外省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税收管理经验,并结合实际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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