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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徐新颖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张劳人仲案字[2022]第24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6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9号青年创业园C座4号2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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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徐新颖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张劳人仲案字[2022]第24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2年6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9号青年创业园C座4号2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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