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公布,于2019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12月5日,原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公布,于2019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12月5日,原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信办发〔2016〕52号)同时废止。《办法》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政府现代化综合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党办〔2019〕100号),将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安排职能调整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承担。因此,2016年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信办发〔2016〕52号)已不再适用。为承接好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工作,保障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出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