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全省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鼓励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创新体制机制,打破地域界限,加强区域间“飞地经济”合作,促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全省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鼓励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创新体制机制,打破地域界限,加强区域间“飞地经济”合作,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实现合作共赢、利益共享,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正式印发,《意见》对全市发展“飞地经济”提出了多项鼓励与支持政策。
《意见》中“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目前我市已被批准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园区内划定区域,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意见》中对于支持全市“飞地经济”发展,明确了支持方向,设定了准入条件,制定了合作与分享机制和支持政策。明确提出,重点在县域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并争取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