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有关文件的通知》(兰政办发〔2024〕135号,详见附件)有关要求,现将停止执行《关于加快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声明如下:
1.停止执行《实施意见》重点任务第二项“全力引进市外总部企业。对新注册、迁入并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兑现”。
2.停止执行《实施意见》重点任务第四项“总部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2亿元(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5亿元(含)以上奖励500万元。自2024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功能型、成长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