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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
(2016年7月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确保射电望远镜运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