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省已出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0〕32号)等系列文件,对规划环评工作进行了规定和部署。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规划环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评范围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编制要求 规划环评文件采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两种形式,具体按《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 [2004]98号)规定执行。 规划环评文件内容应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要求,其中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文件内容应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是指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技术等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除上述内外,还应当包括环评结论,即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靠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相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征求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评。 三、审查程序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范程序报送审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和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由规划编制机关按要求将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查时,应吸收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或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主送规划审批机关,并抄送有关单位。规划审批机关应将审查意见及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审查意见及规划环评结论不予采纳的,应逐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对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规划审批机关应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受理审批。 四、跟踪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每5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指导和监管。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修订规划的建议。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