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政〔2017〕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有效避免无序开采造成的水生态环境恶化和地质灾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格控制取用深层地下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今年起,对水资源开展全面调查,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在深层地下水可开采范围及开采量划定之前,暂停除公共供水应急水源以外的新开采超过300米的深层地下水审批。 二、对通过水资源论证且依法批准的凿井取水工程,申请人应加强施工监督,避免污染地下水源;竣工后依法安装计量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并严格执行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 三、对正在施工或已投入使用的非法凿井取水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由县水利局对业主和施工单位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缴拖欠水资源费和滞纳金。对本文件出台后发现的非法凿井和非法取水行为,一律取缔并依法严惩。 四、对工程未建、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合法取水,以及在建或投入使用的非法取水详细信息,由县水利局分类建立明细台帐,经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4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一式3份)上报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成效纳入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厉查处非法凿井取水行为。县监察和督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督查力度,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郸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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