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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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