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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从严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新设立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新设立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审批管理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把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关,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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