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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施行

粤农函[2017]836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农机)

  记者近日从县规划管理中心获悉,由该中心起草的《象山县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规定》,除交通标志外,我县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象山县标识标牌系统专项规划》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设置方案的要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由县住建局和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道路指示标志。据悉,近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指示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针对擅自设置非法道路指示标志的现象,执法部门积极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及时清理。市民如果发现类似“山寨指路牌”,可拨打投诉热线65786578反映,相关部门会加以甄别,调查取证后予以处置。(记者 俞宇 通讯员 史永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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