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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12〕2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12〕2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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