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根据《中共珠海高新区委员会、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人才“凤凰计划”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主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设立院士工作站或在院士工作站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企业。 第三条 经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期内企业院士工作站,由区财政对院士工作站所依托企业给予每年30万元的运营补贴。由企业向
奉政办发〔2015〕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奉化市不动产登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