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水产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养殖业行业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方案》(浙海渔业〔2004〕2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渔业水域实施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
为切实维护水产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养殖业行业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方案》(浙海渔业〔2004〕2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渔业水域实施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养殖证制度是政府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操作、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水产养殖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养殖证是生产者在养殖规划区内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和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养殖证持有者要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执行水产养殖行业的管理,科学投饵、用药,不得污染环境,保证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养殖证同时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 水产品原产地证、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出口产品基地的重要依据。因此,实施养殖证制度,对保持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