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性
有效
文件编号
仑环〔2014〕32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编制的《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138万吨/年丙烷和混合碳四利用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等资料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提出如下初审意见供参考: 一、根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同意宁波海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编制的《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138万吨/年丙烷和混合碳四利用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变更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等资料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提出如下初审意见供参考:
一、根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同意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北仑区戚家山街道青峙化工区公司现有厂区内对138万吨/年丙烷和混合碳四利用项目的部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报送的环境影响补充说明经批复后可以作为该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