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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对支线航线有关范围的修改,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对《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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