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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失效】菏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的通知

菏泽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菏水司[2014]3号)收悉。根据城市供水价格政策规定和供水成本情况,并充分考虑其他各方面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你公司供应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非居民用水价格分类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1〕

菏泽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菏水司[2014]3号)收悉。根据城市供水价格政策规定和供水成本情况,并充分考虑其他各方面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你公司供应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非居民用水价格分类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1〕183号)要求,将你公司现行的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同一价格。  二、基本水价调整情况   (一)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由现行的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63元∕立方米。  (二)特种用水基本水价。由现行的2.8元∕立方米调整为4.0元∕立方米。  三、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   根据鲁价格发〔2011〕183号文件及《菏泽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2010年8号令)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加价。用水户用水量超计划不足20%(含)的,按基本水价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的按基本水价3倍征收。城市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四、征收城市用水附加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3]58号)规定,城市用水附加征收标准为:非居民用水0.1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0.24元∕立方米。专项用于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改造。  五、污水处理费标准   非居民用水执行《菏泽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菏政发[2010]20号)规定的工业、服务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即:1.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仍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1.1元/立方米的标准。今后根据上级污水处理费政策的要求作出调整。  六、水资源费标准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仍执行现行标准,即:0.10元/立方米。今后根据上级水资源费政策的要求作出调整。  综上所述,调整后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为3.9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 2.63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0.17元∕立方米;调整后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5.44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4.0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1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城市供水附加0.24元∕立方米。  本通知调整价格自2014年9月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3年。超计划加价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菏泽市物价局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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