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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专营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环节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许可。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渔业)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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