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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认真按照要求,做好项目上报 《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2009年“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项目建设内容、承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认真按照要求,做好项目上报 《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2009年“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项目建设内容、承办企业资质条件、项目验收标准及程序等,政策明晰、措施得力、要求具体,各地一定要认真研究,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制定2009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二、细化材料内容,保证真实有效 (一)大型连锁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实力、经营业绩、鲜活农产品经营情况,取得荣誉等;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2008年度纳税证明;4、2008年度损益表或利润表;5、已建立农产品供货关系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6、农超对接项目发展规划。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合作社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能力、发展规模、主要产品、运营情况等;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三、严格工作程序,择优推荐项目 大型连锁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提出承担“农超对接”项目建设申请,并填写《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汇总表》(见《通知附件2》。各设区市商务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进行初审(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所在地商务局会同财政、农业部门联合行文,报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局备案同意后),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各地要按照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承办单位,进行认真筛选初审,择优推荐。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可推荐2-3家大型连锁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其它设区市推荐1-2家。每个大型连锁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择优推荐1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请各地于7月24日前将本地“农超对接”拟推荐承办单位材料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省财政厅(企业处)、省农业厅(农经处)。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联系人:省商务厅:王存岭 郭文林 电 话:0311-87909172 87909167 传 真:0311-87909652 邮 箱:sctxjsc@hecom.gov.cn 省财政厅: 薛忆萍 支 兵 电 话:0311-87010232 87876054 传 真:0311-87876054 省农业厅:李景果 郗悦平 电 话:0311-86211263 86217829 传 真:0311-86680863 附件:《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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