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2014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4-08-0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2014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4-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4年6月18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甲基丙烯酸甲酯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