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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政秘字134号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文件 政秘字134号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14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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