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4-04-08
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3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上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