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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0号 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4-04-08     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3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上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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