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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4号【发布日期】2014-02-27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至2014年8月30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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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4号【发布日期】2014-02-27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至2014年8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