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青岛馨容颜高级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12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附后),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参加2004年和2005年年度检查),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我局于2006年9月26日分别在《青岛日报》、《青岛政务网》、《青岛民政网》对拟撤销登记的青岛馨容颜高级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12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听证公告,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
经查实,青岛馨容颜高级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12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附后),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参加2004年和2005年年度检查),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我局于2006年9月26日分别在《青岛日报》、《青岛政务网》、《青岛民政网》对拟撤销登记的青岛馨容颜高级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12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听证公告,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我局未接到听证的要求。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3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予以撤销登记。 请各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进行清算事宜,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视为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此公告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