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近日,烟台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就进一步加大博士后资金扶持政策做出规定:
一是资助和奖励范围。适用于经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由国家和省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博士后站(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站(基地)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合作导师。
二是资助、补贴和奖励标准。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20万元建站资助,分站、基地批准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级财政再给予20万元资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完成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科研资助5万元。对新招收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不含在职人员)每人每月由同级财政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最多不超过两年。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由同级财政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资助,出站留烟创业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给予合作导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由同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在国家和省、市评估考核中确定为优秀工作站(基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