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含山县县委书记卞建秋对当前含山开展的食品安全“双创”工作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相关精神,省发改委制定了《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26日正式印发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以及管理权限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总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且管理权限在市(州)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项目年能源消费总量报备管理制度,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