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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7月26日下午,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陈锦滔主持召开会议,检查我区2017年

新华社海口7月28日电(记者 刘邓)记者从海南省民政厅获悉,海南省将于9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新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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