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34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34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昆明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7〕123号)及昆明市两险合并实施业务工作会议精神,2017年7月1日起石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医保中心统一经办管理,2017年6月30日24:00时以前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情况按原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保局负责审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