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列出13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作为初级原料的农产品是不是安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终端的食品安全是否能得到保障。有关食品安全和农产品安全,近年来也不缺少立法、修法等制度层面的跟进。比如此次相关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提出13类禁止销售农产品并非首创,而是一再重申已有的“禁令”。早在去年10月开始实施的“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中,就已明令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应该说,在食品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框架逐步完善,甚至不乏严法、重典治乱的重拳出击,比如“罚到倾家荡产”“食品安全犯罪入刑”等声音正逐步成为现实。
然而,“毒生姜”“镉大米”等事例说明,护卫农产品质量安全“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到位才是最关键的问题。但在基层执法方面,“最后一公里”难以打通的“执法困境”不可忽视:我国农业生产以个体农户为主体,呈现出小规模、零散化等特征。这一结构,导致一方面处于生产源头的农户极为分散,对农产品安全相关规定不了解,主要依靠自律;另一方面则导致监管无法深入,无论执法队伍再怎么扩充,从数量、空间上都不可能采取“人盯人战术”对农产品生产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