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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6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8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  应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6月15日发布该年度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

  6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8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

  应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6月15日发布该年度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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