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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

一、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

  一、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以家庭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其其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   五、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六、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   七、农药登记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九、受理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法律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十一、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   十三、“绿色证书”考试组织工作   法律依据:   1、《“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取得“绿色证书”的农民,须参加“绿色证书”培训,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凡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其他农民中专及农广校中专毕业生申请同专业类“绿色证书”可免于培训和理论考试),并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的实践考核,在生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查,报县“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政府发给“绿色证书”。”   十四、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   法律依据:   1、《“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并成立“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教育司。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   十五、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对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查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十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十八、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总则第八条第二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二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二十一、属于农业生产中因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及植物生产调节剂等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属于农业生产中因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及植物生产调节剂等造成的,由农业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调查处理。   二十二、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   1、《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监督   法律依据:   1、《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第七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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