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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财税〔20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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