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征收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整合、明确和细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单位拟对本项目作出审批意见。
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30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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