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规范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审核操作程序,切实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精神,拟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规范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审核操作程序,切实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精神,拟进一步明确我市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 如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内容有异议或意见的,请于2023年5月15日前电话反馈我委价格处,电话:2281733。
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明确执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意见的公告.wps